臺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
2026-04-10
近年兒虐案引發的刑事歸責爭議,在社工界觸發強烈的集體焦慮。台灣社工教育學會、公益團體自律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於昨(9)日共同舉辦「誰來保證社工?談社會安全網中社工的法律權責與專業邊界」論壇。於開放報名不到一天,500個名額即秒殺額滿,報名者多為第一線社工實務工作者與在校學生,亦有不少律師參加,顯示專業社群對此議題的高度關注。 與會的法律及社工實務專家由剴剴案涉案社工的案例出發,分別由法律和社工實務的觀點討論社工是否具備法律上的保證人地位,同時也都指出,此案例的判決結果不僅關乎個案,更將成為社工專業發展的風向球;若司法判決未能釐清權責邊界,致使法律在系統性失靈時過度歸究第一線人員,恐引爆社工「出走潮」,導致社會安全網人才斷層及體系性崩解,進而損害整體受服務對象之權益。
針對檢方於司法實務中傾向課予社工「保證人地位」的現象,台大法律學院院長王皇玉教授並不認為社工有保證人地位,因為社工工作包含大量「轉介」與跨系統合作,與其他專業的關係建立在信賴的基礎上,而非監督,與其他專業間也無上下指揮關係,而是平行協作,符合刑法上所謂的信賴原則,各專業各自負責,並可相互信賴。王皇玉指出:以虐童案為例,若社工已依制度轉介給有證照的保母,即可合理信賴其專業,保母故意傷害,則應由行為人自己負責。另,刑法責任須以「預見可能性」為基礎,且法律判斷應回到行為時點,而非受事後輿論影響擴張責任。即使社會高度重視兒童保護,過度咎責亦未必有助問題解決。
中正大學法律系盧映潔教授則透過德國案例對比指出:根據台灣的規範,兒童出收出養的訪視社工,並非共同親權承擔者,也無法介入兒童家庭生活成為「實際保護承擔者」提供密集的照顧與陪伴。若要課予社工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必須仿效德國社會法,由法律明確將國家的保護義務授權給社工(行使公權力),並賦予社工足夠的「權限與能量」來進行密集的照顧與陪伴。沒有相應的權限與能量,就不應課予刑事責任。
暨南國際大學汪淑媛教授則從社工本質切入認為:「社工的角色是協助者(helper),如果社會一味期待社工要「解決」所有問題,甚至要求社工必須為協助對象負起全責,這會為社工帶來巨大的無力感與失能感,不但削弱服務效能,更會嚴重傷害社工的心理健康。」 汪老師尤其關心在重大事件後對整個社會的替代性創傷,指出不應任由社會創傷流於對立與指責,而應將這些創傷轉化為「正向的反思與實踐力量」。
在出養社工的實務操作上,師大社工所兼任副教授賴月蜜解析,社工雖有標準化流程,但在「剴剴案」發生前,出養前的短期安置是被排除在政府的安置資源之外,形成制度漏洞。賴月蜜表示:刑法上的「不純正不作為犯」成立前提在於行為人具備「保證人地位」,即對結果發生有法律上的防止義務。而刑法保證人地位的重點在於「密切照顧」,但出養社工每月訪視一次的頻率,並不屬於密切照顧範疇。尤其刑法不容許『連帶責任』,面對他人的惡意凌虐,若以一般人標準來看社工並無預見可能性,就不應課予刑事責任。
北市社工工會副理事長沈曜逸站在第一線立場直言:基層普遍深感司法體系對社工實務缺乏了解,擔憂專業邊界最終全憑檢察官與法官單方面說了算。他指出,檢方傾向將社工過往跟外婆與保母的契約,論述有保證人地位,並拿服務手冊等內容,錯誤論述社工該注意的義務。因為許多社工的日常工作情境與涉案社工極為相似,深怕自己成為下一個被究責的對象。
論壇最後總結指出,社會安全網的建構乃基於「水平分工」而非「垂直監督」。各專業領域(如醫療、托育、社福、司法)應各自在其專業範圍內負責。當憾事發生時,社會應反思系統性問題,而非尋求「刑罰治百病」的即時慰藉。與會專家一致呼籲,未來應加強法律界與社工界的對話,確保司法判斷能理解專業實務的極限,為第一線社工建構合理的法律防禦邊界,以維持社會福利體系的穩定運作。